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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幼儿教师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04月28日 16:17:58 访问量:459

忻人社职函〔2017〕56号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教育局

  关于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幼儿教师晋升中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市直学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忻人社发〔2017〕42号)和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忻人社函〔2017〕8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幼儿教师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推荐办法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将中小学、幼儿教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答辩(笔试)、讲课环节下放各县(市、区)。市直学校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讲课和答辩(笔试)。中小学一级教师申报办法和推荐办法严格按忻人社职函(2016)19号执行。淘汰10%的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具体办法:答辩(以考代答)、讲课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总成绩=答辩成绩×50%+讲课成绩×50%,总成绩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以学段学科分组按总成绩由低到高分别淘汰10%。学科人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严格申报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设置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执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审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审核申报。申报中级职称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中级评委会。

  申报初级职称由各县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初级评委会。

  四、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县(市、区)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4.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幼儿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其中申报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七)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均必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方式任教、通过支教方式任教或已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均可)。客观上不具备到农村任教条件的高中教师,其参加指导、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或其他扶贫工作经历(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人出具证明并附印证材料)可视为具有相应经历。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为支教经历。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丘陵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经历)。

  (八)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五、中小学一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市中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学校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6.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六、中小学二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2.学生管理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3.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七、中小学三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教育教学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八、有关标准说明按忻人社职函[2017]46号文件执行。

  九、关于推荐评审时间

  2018年1月20前完成申报工作,2月10日前组织答辩(笔试)、讲课。2018年3月5日接收材料。材料包括:各县(市、区)评审、推荐总结1份,评审、推荐花名表2份(包括未通过人员名单),申报人员个人评审材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诚信承诺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五公开”监督卡,各县(市、区)与各学校签订的责任状及公示影像资料。

  十、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中级职称讲课、答辩(笔试)仍然下放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成立由人社、教育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领导组,负责本县(市、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领导、检查监督和具体工作,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加,监督指导,确实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到位。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严格程序,确保过程规范合理。要把教师师德、教学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点内容,真正把大家公认的好教师推荐出来。

  2.严格综合评价推荐

  各县(市、区)应成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委员会,评委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线教师担任,评委人数不少于25人,评委人选必须是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评委名单由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协商确定并上报市人社、教育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推荐委员会对通过答辩(以考代答)和课堂教学评价环节的参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向市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县(市、区)中级职务参评人选。推荐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真正把不能胜任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淘汰下来。

  3.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在讲课、答辩(考试)时间确定后报市人社、教育部门,人社、教育部门将成立巡视组,派专人进行巡视。

  4.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专业技术申报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推荐学校校长是本校申报推荐工作和参评教师材料的第一责任人,如本校申报推荐工作及教师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教育部门有关领导和职称工作人员要对本地推荐、审核工作负责,若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参评教师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材料有抄袭雷同或在申报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当年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视情节轻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7日

编辑:高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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